(2016)兵08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战士与被执行人马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士,马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张战士,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舒华,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战士与被执行人马舒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48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战士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现金643603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142873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007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战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东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亚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