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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战士与被执行人马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士,马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张战士,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舒华,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战士与被执行人马舒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48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战士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现金643603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142873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007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战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东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亚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