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韦杏萍、韦建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杏萍,韦建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杏萍,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区。被执行人韦建葵,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申请执行人韦杏萍与被执行人韦建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3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建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杏萍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建葵偿还债务款25893.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建葵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广雅支行营业室的62XXX68账户,直至冻足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