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翟朝艮与裴光兵、张俊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朝艮,裴光兵,张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翟朝艮,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执行人:裴光兵,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俊丽,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翟朝艮与裴光兵、张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7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裴光兵、张俊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其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于2017年1月11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裴光兵、张俊丽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民发世界城一期汇景苑17栋1单元503室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S0××21,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翟朝艮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ד斯柯达”牌SVW7168VSD型轿车一辆。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裴光兵、张俊丽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民发世界城一期汇景苑17栋1单元503室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房权证号为S0××21。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翟朝艮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ד斯柯达”牌SVW7168VSD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