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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骆健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骆健龙,骆有奶,骆园翠,钟有林,陈宝美,义乌市碧龙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地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23号。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董事长。被执行人骆健龙,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有奶,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园翠,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钟有林,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宝美,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碧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下骆宅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骆有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二村。法定代表人:钟有林,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5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碧龙实业有限公司、骆有奶、骆健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