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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新爱、王六海等与朱红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爱,王六海,王昱,朱红艳,李锦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95号原告:高新爱,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王六海,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王昱,女,2007年8月31日出生,住辉县。被告:朱红艳,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李锦河,成年,住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北街。负责人:闫洪涛。原告高新爱、王六海、王昱与被告朱红艳、李锦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新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红艳、李锦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新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红艳、李锦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爱撤回对被告朱红艳、李锦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翟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