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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段生与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生,廖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471号原告:段生,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廖海波,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原告段生与被告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段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生撤诉。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祁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