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延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延聪,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一分公司,周宗虎,南阳市一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5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青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70423。法定代表人:张贵亮,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聪,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力,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一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写字楼803室。负责人:周阳,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宗虎,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一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D座803室。法定代表人:周宗虎,任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延聪、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一分公司、周宗虎、南阳市一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1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沈 飞审判员 魏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