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月花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128刑更2号罪犯林月花,女,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月花犯交通肇事罪。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闽0128刑初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月花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已发生效力。经查,2017年3月2日,本院对罪犯林月花的妊娠情况组织检查,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检查,罪犯林月花于2017年2月23日顺娩一女婴。故林月花现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林月花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