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10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唐焕来与卞宏旗、董新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焕来,卞宏旗,董新爱,金广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10055号原告:唐焕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荣,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宏旗。被告:董新爱。被告:金广亮。原告唐焕来与被告卞宏旗、董新爱、金广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唐焕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焕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加防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