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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廖润泉、广西一方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润泉,广西一方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润泉。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挥得,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一方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沛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芳英,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润泉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一方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20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润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挥得、被上诉人一方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莫芳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廖润泉经充分考虑,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廖润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廖润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韦廖润泉负担。上诉人廖润泉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世道代理审判员  吴利萍代理审判员  陈一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恒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