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谢健与崔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健,崔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496号原告:谢健,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崔莹,女,3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健诉被告崔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谢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到还清借款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向我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据,此款到期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开鲁县义和塔拉镇炬福村没有被告崔莹这个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原告起诉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