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玉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9部队驻宽甸坦克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成,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9部队驻宽甸县坦克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376号原告王玉成,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燕,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9部队驻宽甸县坦克旅。法定代表人王华,系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9部队驻宽甸县坦克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