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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石狮市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明(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石狮市鼎升贸易有限公司,威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79号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鼎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富丰商厦二期A2幢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053565684。法定代表人:许友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区威明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11525295H。法定代表人:吴奕丁,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明(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鼎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鼎升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自行以和解方式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石狮市鼎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福建省石狮市鼎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