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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司耀与刘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耀,刘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235号原告:司耀,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冰,男,1999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理人:刘亚(系被告之父),男,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司耀与被告刘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司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耀撤回对被告刘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耀负担。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