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欧阳艺星与欧阳结容、欧阳细容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艺星,欧阳结容,欧阳细容,欧阳玉燕,梁月娥,欧阳路容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23号原告欧阳艺星,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王佩珊、潘康威,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欧阳结容,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欧阳细容,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欧阳玉燕,住广州市从化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新华,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月娥,住广州市从化区。第三人欧阳路容,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艺星诉被告欧阳结容、欧阳细容、欧阳玉燕、第三人梁月娥、欧阳路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艺星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艺星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艺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欧阳艺星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江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