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雷连爱申请执行陈定血、吴建文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连爱,陈定血,吴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雷连爱,女,1989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陈定血,男,1957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吴建文,男,1962年3月15日生。雷连爱申请执行陈定血、吴建文借贷一案,本院根据雷连爱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