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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