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世杰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与巴某、青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世杰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巴某,青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86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世杰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口镇大虎头嘎村。法定代表人:钟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证号:×××。被告:青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世杰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某、青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世杰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寒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