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夏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329号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邓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4714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352元,案件受理费2003元,执行费3073元、共计人民币2145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邓某价值人民币214568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锦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