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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刘晴与佛山市中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晴,佛山市中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晴,女,汉族,1964年5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56号1座1712号,营业执照:91440604325076628B。法定代表人:胡明。申请执行人刘晴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2135元予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为由,要求本院撤销对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案件的执行。这是申请执行人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11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潮平执行员  白炳辉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苏佩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