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安婷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婷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婷婷,女,199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婷婷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博、代理检察员秦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婷婷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6年12月6日申请补充新证据,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期限为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安婷婷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谎称自己在美国上学,先后以出售宠物猫、手机及以高汇率兑换美金为名,骗取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华泰新城的刘某现金共计34840元。案发后,被告人安婷婷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刘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安婷婷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安婷婷于2016年4月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16日扣押被告人安婷婷作案工具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婷婷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吕某、安某、杨某证言,安婷婷、刘某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通信转账记录照片、淇县公安局退赃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4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安婷婷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安婷婷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安婷婷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安婷婷的作案工具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长  和利强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