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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艳、芮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艳,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403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艳,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民(申请执行人张国艳之夫),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芮某,男,199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张国艳与被执行人芮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4854.80元及诉讼费190元、执行费2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