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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京国资新城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国资新城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国资新城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710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国资新城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大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新城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永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上诉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国栋审 判 员  王方方代理审判员  曹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