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玉梅向玉星向先泽向清华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向玉星,向清华,向先泽,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梅,女。申请执行人向玉星,男。法定代理人陈玉梅,女。申请执行人向清华,男。申请执行人向先泽,男。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村部。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该村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组。代表人吴胜惜,该组组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3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7200元,迟延履行利息428.4元(以27200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08元,以上共计2817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组的银行存款2817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