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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胜成与黄瑞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成,黄瑞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511号原告:陈胜成,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黄瑞芳,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陈胜成与被告黄瑞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胜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胜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官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