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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济文与张所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济文,张所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911号原告宋济文,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张所祥,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济文与被告张所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延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