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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春爱与康梓新、徐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爱,康梓新,徐成英,康志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904号原告:张春爱,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康梓新,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徐成英,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康志铭,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爱诉与被告康梓新、徐成英、康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春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春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张春爱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