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春爱与康梓新、徐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爱,康梓新,徐成英,康志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904号原告:张春爱,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康梓新,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徐成英,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康志铭,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爱诉与被告康梓新、徐成英、康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春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春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张春爱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