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魏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3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欣,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兰中迅,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欣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欣及其辩护人兰中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魏欣在被害人万某承包经营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XX商业楼XX楼的“XX酒窖”工作。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魏欣完成交接工作后离职。离职后,被告人魏欣仍暂住职工宿舍。同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魏欣从职工宿舍桌子上拿走酒窖大门钥匙,趁无人之机进入酒窖盗得1瓶价值3700元的法国2007木桐庄园正牌葡萄酒和1瓶价值3700元法国2007玛歌古堡正牌葡萄酒,后将上述葡萄酒销赃获利。2016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魏欣借故进入酒窖,趁人不备再次盗走1瓶价值3700元的法国2007木桐庄园正牌葡萄酒和1瓶价值3700元的法国2007红颜庄园葡萄酒。次日9时许,被告人魏欣得知盗窃事实被发现后,将上述2瓶葡萄酒退回但未承认其此前的盗窃事实。后该酒窖老板万某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魏欣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欣已赔偿被害人万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承包经营合同;工资表;刑事谅解书、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人任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欣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盗窃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欣到案后坦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责令被告人魏欣退赔被害人万某1瓶的法国2007木桐庄园正牌葡萄酒和1瓶的法国2007红颜庄园葡萄酒及经济损失7400元(均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