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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慕丽与王世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慕丽,王世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民特18号申请人:张慕丽,女,1943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雷,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世英,男,1935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代理人:王洪义(系被申请人王世英的儿子),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张慕丽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世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慕丽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配偶。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突发疾病,意识不清、出现认知功能障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经解放军208医院诊断,被申请人患有脑梗死、脑萎缩等疾病。被申请人的症状一直没有任何好转。2017年3月6日,经申请人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申请人王世英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综合征(重度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被申请人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世英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王世英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王世英的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同意张慕丽为王世英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世英,男,1935年7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张慕丽与被申请人王世英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因患脑梗死、脑萎缩、肺炎。经申请人申请司法鉴定,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精鉴字第F0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世英患有脑血管��所致智能损害综合征(重度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张慕丽为被申请人王世英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精鉴字第F0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世英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综合征(重度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申请人的请求无异议,故申请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世英为无民事��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张慕丽为被申请人王世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