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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福与被告张文东、尤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福,张文东,尤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2521号 原告:黄金福,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33。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良,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腾,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东,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3。 被告:尤瑞英,曾用名尤培金,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84。 原告黄金福与被告张文东、尤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安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燕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