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姚春宇、杨丽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宇,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姚春宇,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悦和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丽,女,1980年4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春宇与被执行人杨丽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