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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24499-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海廷,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2305-6,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123.0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励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