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24499-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海廷,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2305-6,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海廷、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123.0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励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