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宫某与田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田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1863号原告:宫某,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被告:田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被告:张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赤峰市。原告宫某诉被告田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某诉称,要求被告田某、张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2日被告田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向法院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2014年9月22日田某出具的借条一枚,证明被告田某于2014年9月22日在我处借款20000元,于2016年4月22日偿还10000元,现尾欠1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被告田某、张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质证,本院对原所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被告田某在原告宫某处借款20000元,2016年4月22日被告田某偿还原告10000元,现还尾欠原告10000元。被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以上事实有原告宫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田某在原告宫某处借款并出具欠条,原告宫某与被告田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田某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告向被告田某、张某索要借款时,二被告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原告借款,但是二被告怠于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宫某请求被告田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尾欠原告宫某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田某、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新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