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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申请执行人陶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陶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585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4号2-1-2。被执行人:陶春龙,男,汉族,1976年4月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胡同德路委395组。本院在执行刘辉与陶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陶春龙名下的银行存款6234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