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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有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有全,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打工,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1月5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有全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有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赵有全无证驾驶豫R×××××号(豫R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街天香仁和酒楼门口,与自南向北步行通过公路的马英珍相撞,造成马英珍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有全弃车逃逸。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有全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英珍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有全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赵有全的供述、证人刘某、董某、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有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赵有全无证驾驶豫R×××××号(豫R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街天香仁和酒楼门口,与自南向北步行通过公路的马英珍相撞,造成马英珍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有全弃车逃逸。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有全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英珍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有全于2016年12月23日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投案。被告人赵有全与被害人家属于2017年3月3日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赵有全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000元,并已履行。其他民事赔偿部分由被害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赵有全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有全的供述:2016年12月16日早上6时34分左右,我驾驶豫R×××××号(豫R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卧龙区王村街时,我突然看见有两个人一前一后自南向北横过312国道,前面的人已经步行到我车的正前方,后面的人和前面的人距离有2米左右,我看刹车已来不及了,只好往左打方向,想从前面的人前面绕过去,谁知前面的人继续往前走,我车头躲过去,挂车挂倒了前面的那个人,我就赶紧把车停下,下车后到倒在地上的跟前看了看,已经没有任何生命迹象,我害怕挨打,就准备离开现场,有两个围观的群众拉我,把我的袄拉掉,我还是跑了,跑的过程中,我用一个路人的手机给车主李某打了个电话,告诉他:我驾车在王村街撞死人了,让他到现场,并报警。然后,我就回了邓县。我驾驶豫R×××××号(豫R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靠右侧的中间行驶,车速大约65公里/小时左右。我看见人时,距离有16-17米远。两个人一前一后自南向北横过312国道,前面的人已经步行到我车的正前方,后面的人和前面的人距离有2米左右。我看刹车已来不及了,只好往左打方向躲让,想从前面的人前面绕过去,撞着了前面的人位置我车的挂车右侧从前往后3-4米的地方外沿部位。事故发生后,我还没有下车就看见,前面的人在地上倒着一动不动,下车后到倒在地上的跟前看了看,已经没有任何生命迹象。我就是这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和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就是我驾驶的豫R×××××号(豫R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当时我车上就我一个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我手机掉了,没有办法报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因为我身体不舒服,输了几天液,今天好了一点才来交警队,我原先有一个“A2”型驾驶证,5-6年前作废了,驾驶证号我不记得了,现在的驾驶证是花钱在街上做的假证。豫R×××××号(豫R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是邓州市的李某。我有没有驾驶证,我没有和李某说,李某不知道。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2016年12月16日6时30分左右,我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到刚进王村街,这时,我驾驶摩托车挨着南边的机、非机动车道分界线南侧行驶,速度有30-40KM/H,在我左前方有一辆大货车挨着南边的机、非机动车道分界线北侧行驶,大货车在我前方有20米左右,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大货车突然急刹车,往左猛打方向停下,我摩托车行驶到和大货车并齐时,我看见有一个头发花白的老太太躺在大货车的后轮南边(在南边的机动车道),这时,我就想把摩托车停好,下来看看,在我停摩托车时,我听见一个女哩喊:司机跑了,拉着,拉着。我抬头,但什么也没有看见。后来,我到躺着的老太太跟前看,看见老太太我认识,就一直在现场帮助招呼。我没有看见大货车是怎么撞着老太太的。(2)证人董某证言2016年12月16日6时30分左右,我步行和马英珍一起从镇平王庄到王村街干活,我们沿312国道自西向东步行刚进王村街,这时,我步行挨着南边的机、非机动车道分界线南侧步行,马英珍步行在我左后侧,我没有往后看,我不知道马英珍具体离路边多远行走,我不知道怎么回事,马英珍突然摔倒在我的左前方,我看见马英珍不会动了,这时,我看见车上下来一个男里(岁数我不知道)自北向南跑,我就喊:司机跑了,拉着,拉着。我看见有两个人拉那个男里,把那个男里袄拉掉,那个男里又跑了,事故发生后,你看见大货车上下来一个人往南跑。(3)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左右,我分期付款买的新车,买后我一直在经营。起初我驾车,2016年1月5日,我驾车在邓州市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驾驶证被吊销,我只好雇驾驶员,我最近雇的驾驶员叫赵有全。我原先就认识赵有全,赵有全老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赵有全在邓州县城住,我12月12号刚雇他,雇他时,他说一个驾驶员不中,我就叫他在找一个驾驶员,说好两个驾驶员每月12000元。后来,我也没有问他找着驾驶员没有,就把车交给了他。2016年12月16日6-7时,我电话186××××0687接到赵有全一个固定电话打来电话,电话中说:车在王村轧着人了,你赶紧过来。然后,他就把电话挂了,我就联系不上他了。然后,我就坐车到现场,看见交警队正在处理现场,我蒙了,也没有给交警队说。3、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6)第FC942号赵有全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英珍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2)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马英珍因头部受到钝性暴力造成其颅脑开放性损伤,导致中枢衰竭死亡。4、书证(1)被告人赵有全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有全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有全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被告人赵有全无前科证明(3)到案经过两份证实了被告人赵有全系交通肇事逃逸后于2016年12月23日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投案自首的事实。(4)110案件登记表一份(5)被告人赵有全驾驶机动车辆沿路摄像头抓拍照片2张。(6)现场及车辆照片8张、驾驶信息6份、机动车保险一份证实了经查询赵有全无机动车驾照的事实。(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22张、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一份证实了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款凭证证实了案发后赵有全补偿被害方70000元并已履行。其他民事赔偿部分由被害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赵有全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有全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有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有全案发后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有全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有全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无证、逃逸、自首、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有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蔡 军审 判 员  杜 帅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