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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欧少勤、欧锦波等与李雪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少勤,欧锦波,温金云,欧某,李雪梅,李成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304号原告:欧少勤,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欧锦波,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温金云,女,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欧某。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庆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梅,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成光,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欧少勤、欧锦波、温金云、欧某与被告李雪梅、李成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欧少勤、欧锦波、温金云、欧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少勤、欧锦波、温金云、欧某与被告李雪梅、李成光自行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欧少勤、欧锦波、温金云、欧某提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少勤、欧锦波、温金云、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欧少勤、欧锦波、温金云、欧某负担。审判员  曾韶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伟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