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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梦纯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梦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5刑初19号公诉机关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梦纯,曾用名宋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旌德县,居住地旌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20日被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3月29日被旌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梦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审判员吴慧琳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金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梦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宋梦纯在晚饭期间饮用了近一瓶啤酒。饭后,宋梦纯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旌德县旌阳镇河西路行驶准备回家,当行驶至旌阳镇老菜市场附近时被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民警现场对宋梦纯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旌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带至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了醉酒驾驶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检测综合评价为清醒。经鉴定,宋梦纯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2.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梦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梦纯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梦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情节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宋某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醉酒驾驶人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17]法毒检字第109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梦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梦纯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梦纯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梦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福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