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达华与陈若鸿、杜楚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华,陈若鸿,杜楚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张达华,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陈若鸿,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杜楚源,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张达华与被执行人陈若鸿、杜楚源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15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若鸿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