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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梁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5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思明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在本市天河区沐陂村沐陂南路27号其经营的“桥头餐厅”内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香港六合��”,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2月8日21时许,梁某在上述地址接受投注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由25名不同参赌人员投注的单据27张、赌资人民币1200元,并抓获正在投注的参赌人员兰金珍、罗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 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