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永久,雷雲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久,雷云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439号原告:周永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云露,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周永久与被告雷云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永久诉讼委托代理人郭万林,雷云露诉讼委托代理人郭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永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周永久与雷云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要求雷云露协助周永久办理811-19、证号00011244号房屋过户登记在周永久名下。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2日周永久与雷云露签订购房协议,雷云露将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原兰字村中心小学院内的建筑面积44平方米一处砖瓦房出售给周永久,周永久支付全部购房款3.8万元。收款当日交付房屋。现房屋登记在雷云露名下,房屋交付使用至今已3年多,周永久多次要求办理过户登记,雷云露推脱不予办理。故诉至法院。雷云露辩称:买卖合同真实,房屋也交付了,现住确实没过户,但房屋面积是40.81平方米。房子在卖给周永久之前已经做了借款抵押,我现在没法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2日周永久与雷云露签订购房协议,雷云露将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建筑面积40.81平方米811-19证号00011244一处砖瓦房出售给周永久,周永久支付全部购房款3.8万元。收款当日交付房屋。现房屋登记在雷云露名下,房屋交付使用至今,周永久多次要求办理过户登记,雷云露推脱不予办理。故诉至法院。庭审中,雷云露主张该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但未提供证据,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周永久与雷云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付款及交付房屋。依法应认定有效。现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多年尚未过户,依法雷云露应予协助办理。至于雷云露的该房屋已抵押借款主张,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阻却其协助办理过户义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永久与被告雷云露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二、被告雷云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周永久办理811-19、证号00011244号房屋过户登记在周永久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冰二○一七年四月五日异书记员 付柯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