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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男与张某喜、周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喜,周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喜被执行人周某慧关于李某男申请执行张某喜、周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喜、周某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李某男支付102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2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喜、周某慧收入102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