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四清与被执行人刘保启、驻马店市盈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四清,刘保启,驻马店市盈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王四清,男,1967年11月0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保启,男,1969年06月06日出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盈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四清与刘保启、驻马店市盈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保启、驻马店市盈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保启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盈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有存款(收入)30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