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李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李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24号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医院西邻黄河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军,女,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维民,男,公司职工。被告:李霞,女,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强,男,系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素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