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景顺与被陈文来、原审被告万文清、薛铁来、李吉亮、范德民、刘国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顺,陈文来,薛铁来,万文清,李吉亮,范德民,刘国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顺,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文,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来,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铁来,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东街村中兴东路北侧**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万文清,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西井沟村。第三人:李吉亮,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东帝景园***室。第三人:范德民,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新村东区*排*单元***室。第三人:刘国龙,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下洼子村黄营子***号。上诉人张景顺因与被上诉人陈文来、原审被告万文清、薛铁来、第三人李吉亮、范德民、刘国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景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相成审判员 郭雅丞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