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8年7月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1年10月1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强制扣划刘某某银行存款37444元作为本案案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4民督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登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