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宋秀平与宋宁、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平,宋宁,石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80号原告:宋秀平,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宋宁,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石慧,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宋秀平与被告宋宁、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宋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3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3分计算或按法律规定计算给付);2.案件受理费、邮寄费、诉讼促使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属,被告宋宇于2014年8月31日因家中急需用款便在原告处借款208000元,约定月利三分并出具借条一枚,此笔借款宋宇口头承诺原告用款可随时向其催要。后于2016年10月份,原告向其催要此笔借款,被告推拖未还,原告提起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宋宁、石慧的送达地址,未能对被告宋宁、石慧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秀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