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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2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凯,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黄炳瑞,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弓金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城建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凯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5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凯以周边地下室的业主均未办理房产证、郑州市房管局亦未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理房产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凯的撤回起诉及上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凯撤回上诉;准许王凯撤回起诉;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566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别志定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