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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艳方与阿拉他、昭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方,阿拉他,昭日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方。被申请执行人:阿拉他,女,1971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巴彦查干嘎查。被申请执行人:昭日格图,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巴彦查干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方与阿拉他、昭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刘艳方申请撤回对阿拉他、昭日格图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