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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1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清林、罗金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清林,罗金财,罗松荣,罗远钦,罗斯林,罗龙周,罗斯洪,罗斯运,罗文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1197号之二原告:赖清林,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发,会昌县文武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金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罗松荣,男,194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罗远钦,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罗斯林,男,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罗龙周,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罗斯洪,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罗斯运,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罗文发,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山,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赖清林与被告罗金财、罗松荣、罗远钦、罗斯林、罗龙周、罗斯洪、罗斯运、罗文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理过程中,因原告对涉案财物的价值申请了重新鉴定,并且鉴定的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锦祎人民陪审员  吴泽来人民陪审员  廖良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汉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