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佳与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李海明,李佳,李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034号原告:李佳,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海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李佳与被告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佳负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