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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佳与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李海明,李佳,李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034号原告:李佳,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海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李佳与被告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佳负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广军 微信公众号“”